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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不爽] 媽的白癡= =

30# 4023


-.-
哇靠  再度耍腦憨媽- .........-


罵人之前先看看自己有沒有本錢罵人 0.0
呵呵 ...

博愛座那個是說我嘛?

嗯  我路見不平 ...

誰叫我是天秤座呢?

就跟你是獅子座一樣 ! 很衝 ...
本帖最後由 4023 於 2011-3-10 22:21 編輯

31# 藍小七


怎麼回覆我的帖,說我腦憨嗎?

我又沒有說什麼攻擊人的話?

我沒啥心情陪無所謂的路人嘴砲

和言不及意和顛三倒四的人對話,也是蠻辛苦的

你可以安靜一點回自己的地方嗎?

老是跑出來亂別人也不是個辦法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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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1649708

33# 4023


對我是用回復你
但我沒指明誰腦憨噢 0.0


看請出 - .-


-
我沒嘴砲你
我沒有亂
只是說而已 0.0
本帖最後由 4023 於 2011-3-10 23:21 編輯

34# 藍小七


就都說些沒營養的東西佔篇幅,你還是不要繼續回帖啦

懶的看你的帖了。

是說每次看到你的照片都會想到射鵰英雄傳之東成西就的歐陽峰,眼神方面感覺還蠻像的說。

要不要去參加個明星臉的綜藝節目呀?感覺你會爆紅唷,這樣會比較方便找到B吧。

轉貼一份到你的版嗎?

我覺的點閱率一定很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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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像構成人身攻擊了吧........

BF外貌協會版主

本帖最後由 31649708 於 2011-3-10 22:38 編輯
好像構成人身攻擊了吧........
mrbruce 發表於 2011-3-10 22:25
算了吧~讓他們兩個去吵吵也好~免的以後不知道怎麼面對彼此...

一起坐下來靜靜的看著微風中輕飄著濃濃的血腥味吧!!

37# 31649708


真悠閒=))

又勢必捲起一場腥風血雨

你壓誰贏  呵呵~~~~~
本帖最後由 4023 於 2011-3-10 23:24 編輯

人身攻擊?還好吧?

如果我貼如花或者許純美的照片,我倒覺得真的有攻擊的意味

可是演歐陽峰的可是港星梁朝偉耶...

這樣豈不是間接的...暗指梁朝偉的長相有問題?   

仔細看,前兩張,最後兩張,那個眼神呀,感覺真的很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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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# 31649708


真悠閒=))

又勢必捲起一場腥風血雨

你壓誰贏  呵呵~~~~~
mrbruce 發表於 2011-3-10 23:12
小七可愛迷人
4023幽默風趣
兩個都沒殺傷力~怎押^^?
39# 4023


你多補的那句話讓我快笑翻了=))
40# 31649708

這樣打起來真的就沒太多火花了  呵呵
傻傻的,都不知道我在讚美他  

看這篇文章

梁朝偉拍戲的特色是一雙憂鬱蒼桑的眼睛,被香港傳媒稱之為「電眼」,與另一影星金城武的路線相近,亦因而吸引了不少女影迷。這相信是由於梁朝偉於幼年時成長得不快樂,以致性格內向且悲觀。這在拍攝《無間道I》時尤為明顯。2006年電影《傷城》導演曾要求梁朝偉戴上眼鏡以讓觀眾能夠專註他的演技,讓觀眾知道梁朝偉不是只懂得用眼睛來演戲的,然而即使戴上眼鏡的梁朝偉,雙眼依然是充滿了蒼桑。

奇摩知識家說的,騙不了人,電眼勒,電的人酥麻麻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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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★域色〃羽 於 2011-3-11 00:30 編輯

你們也夠了吧?

整個論壇就給你們吵吵吵吵得不停就好了是吧?

你們家開的嗎?還是你出錢架的伺服器?

要爭執要吵架可以 

老子架個語音聊天室給你們吵都可以

就不要給我在這種公共的地方吵可不可以

知不知道"羞恥"怎麼寫?

你們當是在網路上發言都不用負責是嗎?

開板說一堆髒話

下面回文的語氣一個也好不到哪裡!!

另外,樓上的你不要以為你說那是梁朝偉就不構成侮辱罪唷

畢竟你貼的是梁朝偉畫醜妆的劇照

劇照的當下可是醜陋的  你說別人像他  他可以對你採取法律途徑

再者

你說假如貼出許純美跟如花的照片才是人身攻擊

那很抱歉

他們倆位也可以對你採取法律途徑

作人請不要逞一時之快

想想後果吧

大家都老大不小了 

有必要像個幼稚的小鬼一樣罵來罵去?

檢討自己之後再來檢討別人

加油,好嗎?

對了~

沒有經過小七同意擅自盜用他的照片

他也可以對你提出申訴唷
喜歡你的體貼
            體貼你的一切     
喜歡你的安慰
            安慰只為你給
最愛是你
            你是唯一
本帖最後由 4023 於 2011-3-11 02:21 編輯

雖然這位大大他誤會了,而且對法律常是一知半解,但是沒關係,我來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吧。

就肖像權方面,他論壇版規寫不能貼到其他論壇,他用在此論壇我才轉貼過來的,這裡應該還是UT的範疇吧?我是沒有經過他的同意,但是照他本人當初版面設定所寫之文字做判斷,我這種行為並沒有違背他當初的意願,當然如果真的告起來,這方面可以打持久戰,我只能說告到我進棺材了,也不一定有定論。

而且目前常見的肖像權目前還很模糊,但是大多數都是利用他人肖像,為己牟取不當利益,或者毀損他人之利益,很明顯我沒有用她照片某取私利,照片沒休沒改,只是由他版面移到這個版面而已,真的讓他告成了,我的損失也不會太大。

至於在公然侮辱罪方面,我必須說明,前文裡面再三註明是眼神相像,如果就眼神上面能牽扯到污辱罪,我可以跟你講,不可能成立。

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,及於大庭廣眾下,公然以抽象之字眼汙辱他人者,即成立,而其成要件如下:
1.公然:及於公共場所,或不特定人等聚集之處。
2.所侮辱之字眼,需為抽象之詞。如:公然罵甲,賤...。而侮辱他人係利用具體之物、文書者,已毀謗罪論以。

再來看這段:
如果是暱稱,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,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,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。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,則不在此限。

這篇文章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罵過他,甚至讚美他的眼神跟影星一樣是電眼,你想成立我這罪行,不可能。至於許純美跟如花嘛....我可也沒有說他們啥,一樣不成立。

我可以跟你說,你說的任何罪行,我都有把握脫罪,你讓他來試試能不能告倒我。

不過,你說的也沒錯,跟小朋友在這裡鬧也不是個局面,我就不跟他計較了,這些圖我還是放在這裡讓人欣賞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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